杭州慧能科技有限公司

***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6020号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西楼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6幢58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系统采购合同书》,合同对产品名称、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其中合同总价80000元。原告按约将系统所有设备材料提供至被告处并安装完毕,被告支付合同价款6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系统采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被告至今仍拖欠余合同价款20000元,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全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楼妙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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