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9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99068W。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岔道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80972702W。
法定代表人:高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609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被执行人邦杰公司对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邦杰公司给付合同剩余价款307312.32元,案件受理费29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由邦杰公司负担。本院于同年6月1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邦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邦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邦杰公司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未按恢复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年6月4日,本院向第三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直接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以邦杰公司享有的债权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对该债权暂无法强制执行。同年8月11日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邦杰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核查被执行人公司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设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反馈了查询信息,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无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因疫情原因暂不做现场调查。同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邦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邦杰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要求邦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立东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邮寄送达被执行人邦杰公司。
2020年9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邦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公司,**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邦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公司签字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亚利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萌
书 记 员 白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