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宝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颖,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525号院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保通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冀06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返还**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要求保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要求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执行文书,但邮件于同年6月8日因“收件人已搬迁、电话有误”等原因被退回。

同年5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保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执行文书,但邮件于同年6月4日因“公司已查封、电话空号”等原因被退回。

同年6月4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园中日产业园核实河北保通公司现状情况,按照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并未找到该公司。唐山曹妃甸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办公区域使用性质为租赁,2018年5月前该企业自动搬离”。

同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河北司法公开网以公告方式向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执行文书,公告期60日,但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均未实际履行。

同年5月27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河北保通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公司开立了8个银行账号,其中招商银行的2个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且不支持网上冻结,另有中国银行的账户处于异常状态,其他5个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对河北保通公司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可用余额为0元。

同年5月27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通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公司开立的银行账号,本院已进行了冻结,可用余额为0元。

同年6月24日本院委托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设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到进行现场调查。同年7月3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反馈,河北保通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我院邮寄了河北保通公司的行政审批资料。

同年6月24日本院委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保通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设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到进行现场调查。同年7月3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反馈,保通公司在蚌埠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我院邮寄了保通公司的行政审批资料。

本院通过法院智审系统查询河北保通公司的关联案件,查到该公司存在大量涉诉、涉执案件,并查到该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已将曹妃甸综合保税区的在建项目转让给唐山曹妃甸综保投资有限公司,钱款分四期给付,第三期付款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最后一期款项需等待曹妃甸区审计局出具5个商业地块土方回填工程审计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扣减3,000,000元)一次性支付。我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考虑冻结此债权意义不大,故放弃执行河北保通公司对唐山曹妃甸综保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在河北司法公开网向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公告送达。

综上,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公司,**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颖签字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亚利

审 判 员 贾艳霞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法官助理 贾慧哲

书 记 员 高一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