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31号
申请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99068W。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孙海洋,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1721.8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市迎宾路支行账户为10×××93的存款721721.87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