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59号
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顺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贤。
委托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庆庆,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利。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陶睿。
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421)。2020年6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0年7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5×××15)。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 青
审判员 杨绮雯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