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5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顺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贤。
委托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庆庆,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利。
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鄂01财保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5×××15)。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开户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5×××1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熊 青
审判员 杨绮雯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