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布拉德斯轮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马青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布拉德斯轮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常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立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常州市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布拉德斯轮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布拉德斯轮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