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5执24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64533,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2500001463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法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5执24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尹之荣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