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桃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鄂9004财保159号
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994201041320210000622,责任限额为245000元)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申请人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