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特81号
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李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郝宛鸿
审 判 员 史凡凡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筱
书 记 员 高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