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卫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仆,执行董事。
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76907.28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确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执行款,故撤销对其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