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8009号
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朝阳大道南侧****房。
法定代表人:梁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iv>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动漫大厦****>
法定代表人:卫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幢**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0.5元,由原告湖北行云流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