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11706号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2号瑞银中心230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