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基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付、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4194号 原告:**付,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64533。 法定代表人:卫海。 第三人: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香山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MCLT5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付与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海海诚(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