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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69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动漫大厦**** 法定代表人:卫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