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69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浦,住所地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动漫大厦****
法定代表人:卫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井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节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