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3278号之一
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忠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6512267N)。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湾北路29号坪岚园工业区*号厂房*楼东侧(A、B、C)。
法定代表人:单晋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钱龙载波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71元,由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