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184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女。
被申请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38611B)。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德洪。
被申请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163081)。。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范培顺。
申请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浙0205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138.3元。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313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