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909号

原告

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鹏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6856N。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波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金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