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909号
原告
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鹏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16856N。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事由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全时云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波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金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