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4437号
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38611B)。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德洪。
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163081)。。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
法定代表人:范培顺。
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