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抚州医学院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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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06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抚州医学院(筹),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MB1K9158XD。
法定代表人:乐毅敏,该校校长。
被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3386X0。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
被告: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2610736N。
法定代表人:龚晓辉。
原告***与被告抚州医学院(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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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帅美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嘉懿
书 记 员 戴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