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2773号
原告:***万象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象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万象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象橡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万象橡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