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1301号
申请人: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西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朱立,总经理。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97,216.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19年10月28日和11月1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司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8447.77元,本院扣划了该存款。
4、2019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发出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在沈阳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
6、2019年12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产,周围群众对该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
7、2019年1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辽A×××××车辆进行了查封。
8、2019年12月日,本院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47.77元交付申请人。
9、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查询结果,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
10、2019年12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详尽的财产调查,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但都无法使案件得到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强
执行员于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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