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西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晨曦,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梁照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力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27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农公司)、上海力坦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法院认定的“一审法院认定安捷公司负责调试、安装的冷1、冷2设备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缺乏证据证明。第一,消防机构认定火灾原因是气密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并非冷1、冷2设备。第二,冷1、冷2设备位于气密室之外50米的地面上,并不位于起火点气密室内,电气线路亦不经过气密室。第三,冷1、冷2设备及其控制柜没有发生过故障,仍为良农公司在现场使用至今。第四,消防机构于2011年10月15日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照片显示,气密室内同时存在二相电线和三相电缆,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确定是哪一条电线电缆发生故障,也没有查明发生故障的电线归属何方。安捷公司提供的设备为工业冷冻设备,电线全部为三相电缆。第五,原审法院调取的不完整证据只能证明冷1、冷2设备处于通电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短路或者发热痕迹,也没有证据证明起火点气密室存在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发热点,不符合现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第8.3.1条的规定。2.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以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的财产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一节,存在明显错误。消防机构记录案涉火灾过火面积只有280平方米左右,鉴定机构却按照6620.64平方米评估损失。鉴定机构评估建筑物和设备损失6127520元,而良农公司在火灾调查阶段,向消防机构申报建筑物和设备财产损失仅为156850元。同时,没有发菌车间厂房起火过火的记载。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超出了消防机构记录的起火过火范围,不具有证明效力。鉴定机构评估报告载明“基准日2011年10月15日距评估报告日较远,现场已经灭失,评估师经与主审法官沟通未进行现场勘查”,由于鉴定机构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大浩评报字(2015)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事项的说明》对火灾现场烧损情况的描述没有客观根据、不真实。因此,良农公司存在恶意扩大申报资产损失范围的情形。3.良农公司在彩钢板夹层采用聚苯乙烯塑料泡沫已有证据证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是国家标准,建设厂房应当遵守,不需要举证证明。(二)安捷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调取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案卷证据,一审法院仅仅查阅、摘抄了火灾事故发生前现场工作情况的材料,对审理案件需要的火灾原因和财产损失等主要证据,调查收集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结论没有确定安捷公司为火灾事故的责任方,火灾蔓延扩大责任应由良农公司承担。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其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的规定,良农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对消防安全负有责任。良农公司采用可燃材料作为墙体建筑材料、缺失消防设施、未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等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客观原因。另外,良农公司自行拆除清理未起火、过火厂房,应当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力坦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对在起火点气密室内的电气线路消防安全负有责任,对于引发火灾以及蔓延扩大也应负有责任。原审判决力坦公司不承担责任,明显不当。综上,安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查的重点问题是二审判决关于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情况、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人、责任比例等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火灾事故的原因问题。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气密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原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特别是《大连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体、固体接种车间制冷和温控设备合同》的约定、安捷公司进行施工的事实、安捷公司庭审自认、《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调取的相关证据,认定由于气密室内的制冷设备的安装、布线、调试均由安捷公司负责并实施,在电气线路故障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况下,事故发生时仍在运行的设备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认定安捷公司负责调试、安装并在事故发生时仍在运行的冷1、冷2设备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安捷公司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现安捷公司申请再审所称冷1、冷2设备及其控制柜没有发生过故障,仍为良农公司在现场使用至今,以及气密室内同时存在二相电线和三相电缆而其仅提供三相电缆的理由,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财产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委托大连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查,鉴定机构对建筑物及设备烧毁范围的鉴定依据是一审法院提供的消防大队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良农公司提供的火灾现场录像资料、现场照片。根据一审法院2015年1月26日询问笔录,对以上述资料作为评估依据,在一审法院征求安捷公司意见后,安捷公司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另外,鉴定机构向二审法院出具的《大浩评报字(2015)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事项的说明》,已载明认定烧毁率为100%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设备均全部烧毁的相关理由。因此,鉴定机构依据经安捷公司确认的评估资料进行鉴定,并说明了鉴定意见合理性,符合规定。并且,安捷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物烧毁面积、烧毁的机器设备与实际损失不符。二审法院综合以上情况,以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良农公司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安捷公司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超出了消防机构记录的起火过火范围不具有证明效力、良农公司恶意扩大申报资产损失范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安捷公司主张,火灾蔓延扩大责任应由良农公司承担,力坦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也应承担责任。由于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案涉厂房应为洁净厂房,安捷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厂房需要超出法律规定采用特殊建设标准。现良农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案涉厂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材料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防火等级标准。安捷公司虽主张力坦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依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在起火点气密室内的电气线路消防安全、引发火灾以及蔓延扩大也应负有责任,但该条例不能独立作为力坦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安捷公司亦未对其主张的力坦公司存在过错予以证明。因此,安捷公司关于火灾蔓延扩大责任应由良农公司承担、力坦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也应承担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安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化冰
书记员刘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