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8591号

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用名:周爽,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

被申请人:**(***妻子),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240000元等,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肇一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