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辽阳县某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3806号
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芝
被申请人:辽阳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隆昌镇祁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021598060031A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辽阳县。
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阳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48万元及利息),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沈阳安捷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凤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