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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2481号之一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07840903。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1113805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保全费1717元,均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林淑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 婉 书 记 员 闫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