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在资阳市城投安居建设有限公司XXXX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在四川中新房聚源建设有限公司XXXX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毅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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