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建中。
***申请执行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资阳市城投安居建设有限公司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X%)、在四川中新房聚源建设有限公司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X%)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佘建中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资阳市城投安居建设有限公司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予以轮候冻结;2019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中新房聚源建设有限公司XX万元的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XX%)予以冻结。因缺乏评估上述股权价值的相应材料,故暂无法处置。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