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睿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91民初249号
原告:武汉睿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喻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A栋1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3479462K。
法定代表人:吴有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莹,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982P。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男,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睿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睿诚公司)与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睿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左莹,被告思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彭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睿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合同价款220004.9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利息,以未履行的合同价款220004.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年化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剩余合同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本案起诉时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共计29144.5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5日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生效。双方约定原告负责承包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原告自备工具及必须的耗材,合同总价款为550,000.00元。另约定项目各子系统竣工经业主方验收合格,统一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于工程竣工业主方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且出现问题处理完毕后付清。截至2017年3月30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工程,且原告已配合被告方及黄石市公安局完成总工程验收,现本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一年之久,被告仅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价款,剩余220004.92元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思创公司辩称,一、2015年8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实施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依据双方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第六款:“各子系统竣工经业主方验收合格,统一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第八款:“除预付款外,进度款支付需甲方收到相同节点进度款后,经甲方及业主方验收合格方可支付乙方进度款。”的相关约定,目前相关审计工作并未完成,业主方并未向被告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原告所主张的合同价款,应以被告收到业主方相应合同价款后方可要求支付,目前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没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二、依据双方合同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款:“在乙方施工期间,各种标志必须清晰明了,同时必须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和半成品、成品保护,自检合格后,提交完整的书面自检报告和图纸、点位图、配线表等资料给甲方,提交的自检报告和图纸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处以工程款20%的罚款。”在原告结束施工后,双方就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材料来通过被告的验收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原告一直未能履行提供完整资料的义务。也即是说,被告目前仍有对原告处以工程款20%罚款的权利。2019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项目经理发送结算申请单,要求办理结算。被告项目经理明确回复了办理结算应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承诺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将第一时间办理验收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被告与原告就工程量的计量有具体约定:“乙方每次在要求付款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内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签约人,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由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可知,合同价款的支付应以工程量作为支付的依据。然时至今日,原告仍未向被告提交包括图纸、点位图等验收所需的关键资料,导致被告无法准确计量原告的施工量,也无法通过原告的工程验收。退一万步讲,即便原告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在没有图纸、点位图等关键施工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计算原告的施工量,又如何办理相关结算呢?三、原告在施工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把关工程质量。且施工材料的现场用量与实际采购数量严重不符,造成了极大地材料浪费,也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因为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关键技术资料缺施,导致项目的运行及维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最终结算。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所依附的利息请求更是无从谈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思创公司作为甲方与武汉睿诚公司作为乙方订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工程地点在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工程内容为综合布线系统、光纤到桌面系统、综合桥架管路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详见清单);开工日期在乙方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书》或《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施工期限以建设方要求的期限为准;甲方根据国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为侯轲;在乙方施工期间,各种标志必须清晰明了,同时必须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检和半成品、成品保护,自检合格后,提交完整的书面自检报告和图纸、点位图、配线表等资料给甲方;甲方对该工程验收后,乙方对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人民币55万元,详见工作量清单;工程决算以实际数量为准,单价不变;此工程预付款5万元,进场施工一个月内支付;各子系统完成经业主方认可的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50%;各系统工程完工后,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60%;各系统竣工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80%;各子系统竣工业主方验收合格,统一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于工程竣工业主方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且出现问题处理完毕后付清;除预付款外,进度款支付需甲方收到相同节点进度款后,经甲方及业主方验收合格,方可支付乙方进度款;工程量的计量,乙方每次在要求付款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以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签约人,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二系项目清单报价,对货物单价进行了约定,并说明“以有单价部分的数量增减据实核算最终工程款”。
2015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000元,9月15日转账30000元,共计50000元作为预付款。2016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58853.75元;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79961.23元;201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41180.10元;以上共计支付劳务分包费用329995.08元。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
另查明,2015年6月18日,黄石市公安局与思创公司订立《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包含综合布线系统、光纤到桌面系统、综合桥架管路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合同总造价6224350.43元,付款方式:各子系统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且主设备到货)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50%;各系统工程完工后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60%;各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子系统合同价款的80%;各子系统竣工验收合格,统一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且出现问题处理完毕后付清。
2017年11月10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委托,黄石市计算机研究会专家组对黄石市公安局新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进行了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意见为同意通过验收。
2018年元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向思创公司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为4979480.34元。
2018年8月16日,经黄石市公安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对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记载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审定结算金额为5078611.97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入账通知书、黄石市公安局新业务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验收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附件、庭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诚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将黄石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大楼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原告,现该项目已竣工,且经业主方即黄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业主方也已支付被告相应进度款,根据黄石市公安局审定价格,业主方已支付被告工程进度款达98%,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进度款。被告抗辩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案涉合同的结算价款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合同的价款并未进行结算,故结算价款并未明确。原告主张按黄石公安局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数量,结合原、被告之间关于劳务单价的约定,来计算结算价,并得出审计工程量清单中案涉合同价款为423785.385元。基于案涉合同已实际完工,而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未进行有效计量,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制作的审计工程量清单,对黄石市公安局审计报告中未出现的项目:单孔面板、双孔面板、四孔面板、单口地插、双孔地插、四孔地插、光纤熔接,被告认可面板、地插属于审计报告中信息插座项目,本院对面板、地插对应的劳务费予以认可;光纤熔接被告不予认可,且抗辩光纤熔接与布放尾纤不存在直接关联,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光纤熔接与布放尾纤之间的关联性,故对该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光纤熔接对应的价款为57488元(41712+6976+8800),该款应当从审计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则结算价款为366297.385元(423785.385元-57488元)。关于原告主张增补工程量清单中的合同价款131098.8533元。增补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原告施工增加的项目为:配管开槽,加工支架,桥架翻弯加工,桥架开洞,搬运费;原告未举证证明配管开槽与配管之间的关联性,加工支架、桥架翻弯加工、桥架开洞与桥架之间的关联性,搬运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之间的关联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配管开槽、加工支架、搬运费等在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邮件,也无法证明双方对上述增加施工量达成了一致,故对增补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价款131098.8533元,本院不予采纳。案涉项目于2017年11月10日验收通过,至今已过一年的质保期,故对全部剩余劳务分包费,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被告已支付原告支付劳务分包费用329995.08元,剩余劳务分包费36302.31元(366297.385元-329995.08元),被告予以支付。关于逾期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每次在要求付款前向被告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为双方存在计量结果,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计量结果,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逾期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睿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报酬36302.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2518.5元,由原告武汉睿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1.5元,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关裕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