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2340号
原告: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路1919弄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4126649F。
法定代表人:车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春雨,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1976728。
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98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系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6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243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430元。
审判长曾群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