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7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
法定代表人:孙云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982P。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
被申请人: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19幢(1号楼)501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76230025Y。
法定代表人:伍智濂。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