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45号
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
法定代表人:孙云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7982P。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
被申请人:上海云思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41号19幢(1号楼)501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76230025Y。
法定代表人:伍智濂。
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思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8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思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