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631号
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峰,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卓郁
书 记 员
陈倩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