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恢604号
申请执行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马捷,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聂刚,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蒋文,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捷、**、聂刚、蒋文退赔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了扣划,实际扣划金额为3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30000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高新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中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执行助理余苏雨
书记员 赵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