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6401号
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职务不详。
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第九〇五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缴后,其表示申请撤诉,故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浩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丹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