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8572号
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男,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数码公司)诉被告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酷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创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被告视酷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创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视酷伟业公司:1.支付合同剩余尾款100000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12月,思创数码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视酷伟业公司向思创数码公司采购赣江石虎塘~神岗山航道整治项目工程相关设备与服务。2019年12月20日,思创数码公司即已交付所有设备并通过视酷伟业公司的验收,但视酷伟业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00 000元。思创数码公司就剩余合同价款的还款事宜与视酷伟业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视酷伟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思创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欠付货款10万元,但是其他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以不同意支付。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视酷伟业公司(甲方)与思创数码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项目合同书》,甲方向乙方采购支持保障设施、应用服务器等产品用于赣江石虎塘~神岗山III级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总合同款80万元,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收到乙方相应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项目中使用的主要设备签收合格且试运行满三个月后,在甲方收到乙方相应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交货方式:现场验收,交货时间:2018年12月28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12月20日,视酷伟业公司与思创数码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验收报告》,思创数码公司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庭审中,视酷伟业公司称该项目至今运行正常。
2021年,思创数码公司向视酷伟业公司发送《往来询证函》,记载截至2020年12月31日,视酷伟业公司尚欠思创数码公司10万元货款。
庭审中,思创数码公司称,该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开具金额为24万元的发票,2020年1月8日开具金额为40万元的发票,2020年5月20日开具金额为16万元的发票。视酷伟业公司予以确认。
思创数码公司为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了保险费500元,但在本案中思创数码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材料后,本院通知其担保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向其邮寄退回后,思创数码公司并未再次提交保函等其他担保材料。
庭审中,思创数码公司称该公司主张的利息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思创数码公司与视酷伟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思创数码公司交付的产品经双方验收合格,视酷伟业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视酷伟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
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产品于2019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且运行正常,思创数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交付了全部的发票,故依据合同约定,视酷伟业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29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其并未付清,故应当自2020年5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保险费500元,因未进行保全措施,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本金1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视酷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 六月 九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