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000号
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4936193Q,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东二段189号中部智谷工业园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马丁格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3114E,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16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马丁格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马丁格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马丁格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