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3883号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18号2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