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0398号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进。
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