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1927号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现原告以和相关企业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政策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30元,由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