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1927号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现原告以和相关企业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政策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30元,由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