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31民初668号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王和镇古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8元,由原告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