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8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晋1181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0352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3805元,由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