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屋港能企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晋0729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汾西***中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汾西***中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
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