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与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设备款合计103325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执行人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款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股权及土地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已冻结被执行人锡林***鑫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诉讼预获得的案件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鹏勇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