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龙飞电梯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龙飞电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执2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了(2019)内25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60857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协助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炎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宏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