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136号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锡林浩特大酒店东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滨河小区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文旭
审 判 员 道日娜
人民陪审员 张五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