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2502民初949号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锡林浩特大酒店东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边鼎,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泽,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一棵树街(广场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尹美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秀丽,该公司职工。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边鼎、马泽,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巴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1‰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1台电梯(规格型号为TKJW800/1.0),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合同对付款期限进行了详尽的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交付电梯及安装电梯的义务,但被告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截止日前,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电梯货款未付。
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原告负责施工。安装,整个过程费用都由原告承担。但施工工程中全部安装材料款、人工费都是被告垫付,共计21770元,应当从尾款中扣除;且所有款项原告应当开具发票,但原告一直未出具发票,因此被告有权暂不支付尾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电梯一台(规格型号为申龙TKJW800/1.0),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5万元,包括电梯设备价、安装、调试、运输、包装、卸车、吊装、脚手架租金、特种设备安装开工手续、设备验收费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免费维修保养费用。合同对付款期限进行了详尽的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交付电梯及安装电梯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电梯货款未付。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工程图、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施工材料、工人工费明细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交付电梯及安装电梯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给付款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明确,应予支持,但对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被告提出其垫付安装款项的答辩理由,因其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未出具发票其有权迟延付款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被告锡林浩特市生力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萨其尔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