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龙飞电梯有限公司

锡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锡林某某锡林某某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执2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斯琴高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与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了(2021)内2502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欠付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30000.00元,被执行人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5000.00元,以此类推,每月2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如被执行人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以上约定履行任意一笔欠款,申请执行人锡林*****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536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案件受理费217.00元,由被执行人锡林***锡林***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协助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炎
审判员 杜鹏勇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包宇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