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30民初113号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永旺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哈喇哈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区林业局综合楼宾馆10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哈喇哈林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