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5民初1141号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永旺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吉苏乐,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锡林***北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镇雅日盖街3组10号。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经理。
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锡林***北方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锡林***北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力格